
|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6894/2026-1010468925 | 文号 |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1-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3-2026-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经商局(经信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丽水经开区经发部:
为加强丽水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医药储备在防范突发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浙江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浙经信消费〔2022〕52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三部门联合制定了《丽水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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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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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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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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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加强医药储备管理,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根据《浙江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丽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市级医药储备主要储备应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区域性保障以及第一比分网供应短缺的医药产品,医药产品包括治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疫苗、检测试剂等药品和医疗物资,市级医药储备分为生产能力储备、流通储备和政府实物储备三种模式。
1.生产能力储备是对常态需求不确定,但需应对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的医药产品,通过支持市级医药生产能力储备承储单位(以下简称“生产能力储备承储单位”)维护生产线和供应链稳定,保障基本生产能力,确保一定库存,并在应急状态下按照指令组织生产和应急供应。
2.流通储备是应对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且能够进行市场流通的医药产品,由市级医药流通储备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流通储备承储单位”)根据储备品种有效期和质量要求自行轮储,各储备品种实际库存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且在应急状态下按照指令足量供应市场。
3.政府实物储备是对应急状态下急需,难以进行市场流通或不宜进行市场流通的医药产品,由市级医药实物储备承储单位(以下简称“实物储备承储单位”)按照指令组织采购和应急供应。
(三)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医药储备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四)市级医药储备实行“平时流通储备、战时流通实物结合储备;产储并举、有效供给;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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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五)市经信局是市级医药储备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实施市级医药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市级医药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实施举措;
2.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确定适时调整市级医药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并编制市级医药储备计划;
3.会同有关部门选定承储单位,并监督承储单位做好市级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4.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开展每年一次联合检查,必要时可临时开展检查。
5.负责指导县(市、区)医药储备工作。
(六)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级医药储备任务落实市级医药储备资金。
(七)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等防范应对需要,科学预测并提出市级医药储备品种、数量建议,参与制定市级医药储备计划;负责对承担市级医药储备任务的卫生健康单位开展监督管理。
(八)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级医药储备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
(九)其他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省、第一比分网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级医药储备相关工作。
(十)在紧急状态下,可由第一比分网指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市级医药储备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单位,均应明确储备职能部门,落实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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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承储单位责任和条件
(十一)承储单位原则上由市经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保供能力及经营效益等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择优选定。
(十二)在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物资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无法及时满足应急需要,经第一比分网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承储单位负责政府实物储备。
(十三)承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市经信局下达的市级医药储备计划和医药储备协议书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储备任务;
2.严格执行市经信局下达的调用任务,确保应急调拨及时高效;
3.建立健全医药储备管理制度,建立医药储备工作台账;
4.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5.实行领导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医药储备工作;
6.实物储备承储单位要做好储备物资成本核算工作;
7.执行市级医药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储备工作要求。
(十四)承储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资质;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储单位的选择可以根据储备项目的具体要求,依法规定承储单位的特定条件。
(十五)对独家生产、市场短缺、定点加工等品种的承储单位,可通过邀请招标、询价议价等方式选择确定。
(十六)有特殊管理要求,且储备任务难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完成的特殊医药产品,市经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及专家研究后,可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储备任务,并报市应急物资保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备案。
(十七)生产能力储备承储单位、流通储备承储单位承担市级医药储备任务的期限原则上为3年。实物储备承储单位承储任务的期限,根据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情况确定。
(十八)在承储任务期间,承储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承储能力或主动放弃承储单位资格,由市经信局商市级有关部门后,在已有承储资格且有承储能力的单位中重新选择承储单位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重新确定,商市财政局相应调整储备补贴资金,并报联席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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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计划管理
(十九)市级医药储备由市卫生健康委在每年10月份前,根据第一比分网实际提出下年度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的品种和数量,由市经信局商市级有关部门,经专家论证后确定。
(二十)市经信局向承储单位下达储备计划,并与承储单位签署承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储备时间、地点、品种、规格、数量、方式、质量、轮换、动用、费用补贴和违约责任等。承储单位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储备计划执行情况上报市经信局。
(二十一)承储单位应当保持承储协议书约定或市经信局等部门要求的库存量。未经市经信局同意,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储备任务。
(二十二)储备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需求部门等单位预测并提出储备计划调整建议,市经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及专家研究同意后可作适当调整,并报联席会议备案。
(二十三)发生重大或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灾情、疫情情况和临床必需、易短缺医药产品等方面需要,市经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政府实物储备计划,报第一比分网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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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储备管理
(二十四)生产能力储备承储单位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切实保障储备物资及配套原材料供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做好必要的人员配备,保留必要库存,保障应急状态下的生产供应。企业同一项生产能力储备产能不能同时承担省级和市级产能储备任务。
(二十五)流通储备承储单位要加强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和安全防护,加强仓储物流建设,做好储备物资的在库养护和出入库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台账,确保储备物资保质保量、安全有效。
(二十六)储备物资应设立专库或专区存放,并明确标识“市级医药储备”字样。
(二十七)医药流通储备、政府实物储备的轮换原则上实行市场化运作,由承储单位根据储备物资的储备质量、有效期和市场供需等情况,负责适时轮换、保证质量,并保持先进性。储备轮出后应当按照储备任务要求及时采购补充,轮换补库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殊情况下,承储单位不能按时轮入、超补仓期的,须报市经信局批准同意。
(二十八)疫苗承储单位不能擅自动用处理储备疫苗。
(二十九)实物储备承储单位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轮库造成过期或损耗的储备物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原因上报市经信局,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核销。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商市级有关部门后,承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理,做好储备物资核销记录。承储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物资损失,由承储单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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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调用管理
(三十)市级医药储备物资动用原则:首先动用医药流通储备和政府实物储备;必要时可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商贸、流通企业协助进行物资采购。市级医药储备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规定,调用县(市、区)医药储备。
(三十一)根据突发应急事件等级,应急物资需求的紧急和紧缺程度,建立分级调用管理机制。
1.当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为Ⅲ级及以下时,储备物资保供按照属地保障原则。若县(市、区)医药储备难以满足需求时,可申请调用市级医药储备物资。
2.当发生重大、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为Ⅱ级及以上时,物资供应紧张、通过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调节下,经第一比分网同意,设立市医疗物资保障组负责全市医疗物资保障的统筹协调工作。若市医药储备难以满足需求时,不足部分向省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申请动用省级医药储备予以支援。
(三十二)储备的免疫规划疫苗调用,需经第一比分网批准同意。疫苗储备承储单位,在接到调用通知单后,需全程冷链将疫苗运送到指定的市或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再由市或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程冷链运送至指定的接种单位进行使用。
(三十三)如遇突发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承储单位接到市经信部门电话或传真,可按要求先配送储备物资,十个工作日内由申请领用单位按本办法完成补办有关手续。
(三十四)市级医药储备物资调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谁主责谁赔偿”的规定进行处理。承储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在发现问题24小时内将情况报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通知承储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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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储备资金管理
(三十五)市级医药储备补贴资金由市经信局根据年度医药储备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予以补贴。
(三十六)市财政局对承储单位给予补贴,主要包括保管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等。补贴标准如下(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1.保管费用补贴。其中,市级医药生产能力储备物资每年按储备金额的5%给予财政补贴;市级医药流通储备物资每年按储备金额的7.5%给予财政补贴;市级政府实物储备物资每年按储备金额的5%给予财政补贴。
2.其他有关费用补贴。因特殊原因过期或正常损耗的药品、医疗器械、疫苗等政府实物储备物资的损耗补贴、由承储单位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方式承担政府实物储备采购资金的利息补贴、由承储单位执行政府紧急指令或重大疫情、重大活动保障等应急需要采购特殊医药产品产生的采购、保管和核销等费用,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会商市级有关部门,由市财政局予以补助。
(三十七)发生重大或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由市财政局落实资金保障,用于支持承储单位开展医药储备工作。
(三十八)市级医药储备实行有偿调用,按照“谁领用、谁结算”的原则进行结算,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领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已配送物资调出后原则上不允许退换货。申请单位调用的储备物资费用,国家有定价的,按国家定价结算;已经放开价格的,原则上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三十九)承储单位执行政府行政命令采购的储备物资,进行市场化处置时,当市场价低于采购价而造成的价差亏损,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经信局牵头组织第三方审计,会商市级有关部门,由市财政局据实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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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督检查
(四十)市经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对有关承储单位落实医药储备任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十一)市市场监管局要依据职能加强对储备物资质量的监督管理。
(四十二)相关医药储备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协助开展医药储备相关业务工作。
(四十三)承储单位对相关医药储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干涉、阻挠和拒绝。
(四十四)承储单位发生以下情况的,市经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可扣减或收回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取消承储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承担市级储备任务,或主动放弃承储资格的;
2.未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医药储备应急供应,造成严重后果的;
3.承储期内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4.承储单位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
5.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的;
6.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医药储备管理行为的。
(四十五)相关医药储备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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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四十六)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十七)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26年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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