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24-43355 | 文号 | 丽环发〔2024〕2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08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5-2024-0002 |
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 5 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第一比分网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 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23〕33 号)等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丽水市本级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 年本)》予以发布。
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项目和本清单所列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局负责审批。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不同行业或者项目类型对应的环评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按照最高级别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8日
丽水市本级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建设项目清单
(2023年本)
一、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生物质燃料加工、化学纤维制造业、农药原药、有机合成染料、化学原料药制造项目。
二、含有机合成反应的化工新建项目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改建、扩建项目。
三、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纸浆制造、造纸新建项目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改建、扩建项目。
四、有电镀工艺的金属表面处理加工新建项目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改建、扩建项目。
五、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染整工序的纺织业新建项目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改建、扩建项目。
六、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皮革鞣制加工、油性合成革新建项目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改建、扩建项目。
七、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物质能发电项目。
八、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以及非金属矿采选项目,但位于已依法进行规划环评的矿产资源规划开采区的除外。
九、除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色金属冶炼、炼钢和炼铁项目。
十、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雷达项目。
十一、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或明确要求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十二、选址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十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