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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044477/2024-43357 文号 丽环发〔2024〕2号
组配分类 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本级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06 17: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综合审批处

原文链接

  202428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出台了《丽水市本级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明确了市本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范围。

一、起草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环评管理和行业政策的变化以及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分级审批清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情况。生态环境部《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进行动态调整。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于202389日修订发布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并承接省厅下放的审批事项,有必要对《丽水市本级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1年本)》进行修订调整,制定《丽水市本级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

二、主要内容

将十三类项目纳入清单,清单内项目由丽水市本级审批。上收部分高污染高耗能、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如钢铁项目承接部分省厅刚下放的项目如广播电视雷达项目,下放部分风险可控、民生领域的项目如涉及生态红线的公建项目等。同时按照要求,省厅分级审批清单(2023年本)明确要求须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本级办理的项目保留或上收。

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项目和本清单所列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局负责审批。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不同行业或者项目类型对应的环评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按照最高级别执行。

 实施时间

202438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综合审批处 吕梅乐

联系方式:0578-2217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