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24-43357 | 文号 | 丽环发〔2024〕2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4年2月8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出台了《丽水市本级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明确了市本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范围。
一、起草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环评管理和行业政策的变化以及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分级审批清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情况。生态环境部《“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进行动态调整。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8月9日修订发布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并承接省厅下放的审批事项,有必要对《丽水市本级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1年本)》进行修订调整,制定《丽水市本级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
二、主要内容
将十三类项目纳入清单,清单内项目由丽水市本级审批。上收部分高污染高耗能、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如钢铁项目,承接部分省厅刚下放的项目如广播电视雷达项目,下放部分风险可控、民生领域的项目如涉及生态红线的公建项目等。同时按照要求,省厅分级审批清单(2023年本)明确要求须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本级办理的项目保留或上收。
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项目和本清单所列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局负责审批。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不同行业或者项目类型对应的环评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按照最高级别执行。
三、实施时间
自2024年3月8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综合审批处 吕梅乐
联系方式:0578-2217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