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25-1010457715 | 文号 |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水利局,丽水市农业农村局,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解决实际监管中存在的部门数据壁垒、事后监管局限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第一比分网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2019〕第 4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进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各县(市、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项目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可分为3个部分。一是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检验期限要求:装配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禁用区使用前,所有人须提供符合规定的排放检验报告,非柴油发动机机械无需提供。二是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核验工作要求:施工项目承包单位负责核验进入作业现场机械的编码信息和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并通过“浙里办”登记;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负责督促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三是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9]第4号):明确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丽水市区禁用区范围以及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等关键内容。
四、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6日起开始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大气环境处
联系方式:0578-2111053
附件:政策解读——丽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检验期限和信息核验工作实施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