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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960337R/2025-1010447478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5-12-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区落实国家育儿补贴制度衔接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19 09: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文链接

一、出台背景

2023年4月18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丽水市区第二孩、第三孩育儿补贴办法(试行)》,对生育第二孩、第三孩的丽水市区(含丽水开发区)户籍家庭,给予第二孩、第三孩每月500元的育儿补贴至3周岁满止。

202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国家《实施方案》)。2025年12月,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明确了补贴对象和标准、申领程序、资金来源和补贴发放等方面内容。

根据国家《实施方案》、省《实施方案》要求和有关部署精神,为做好育儿补贴制度的衔接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组织力量研究,制订了《丽水市区落实国家育儿补贴制度衔接方案》(以下简称《衔接方案》),经向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备案后发布实施。

二、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第一比分网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25〕15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财政厅第一比分网印发浙江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25〕20号)等相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补贴对象。丽水市区户籍(莲都区行政区划范围,含南明山街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且符合本方案第二条对应标准补贴要求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一孩、二孩、三孩)。

(二)明确补贴标准。

1.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婴幼儿。按国家方案发放标准发放育儿补贴,2025年底前申领。

2.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出生的婴幼儿。按“就新就高”原则享受政策。

(1)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出生的婴幼儿。符合丽水市区第二孩、第三孩育儿补贴政策(以下简称“丽水市区育儿补贴地方政策”),已申领的,高出国家标准部分不退回;未申领的,按500元/人/月和国家方案规定的发放年度发放。其他按国家方案发放对象、标准和年度发放。

(2)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婴幼儿。符合丽水市区育儿补贴地方政策的,按500元/人/月和国家方案规定的发放年度发放。其他按国家方案发放对象、标准和年度发放。

3.202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婴幼儿。育儿补贴统一按浙江省方案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将省与丽水市区育儿补贴地方政策标准的差额过渡为丽水市区第二孩、第三孩消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每孩每月200元发至满3周岁。

(三)明确补贴对象条件。

1.丽水市区第二孩、第三孩育儿补贴。一是夫妻双方均为丽水市户籍,其中至少一方为丽水市区户籍,含夫妻一方为丽水市区户籍,另一方为现役军人。二是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政策生育第二孩、第三孩的家庭,且该子女落户在丽水市区。三是孩次按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夫妻收养的子女;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四是已在市区范围外享受育儿补贴(包括待遇相关的一次性发放的育儿补助)的不重复享受。五是同一对夫妻符合政策生育多胞胎合并生育子女数超过3个的,同等享受第三孩育儿补贴。六是户籍迁入的,按户籍条件满足要求的次月起计发至孩子满36个月止。七是申领补贴时婴幼儿的父母已处于离异或者丧偶等情形的,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不影响相应补贴的申领。

2.丽水市区第二孩、第三孩消费补贴:补贴对象为2026年1月1日及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第二孩、第三孩,且该孩子落户在丽水市区。

(四)明确申领办法。申领人在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也可向婴幼儿户籍地乡镇(街道)线下申请。202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婴幼儿,提交育儿补贴申请,视为同步提交丽水市区消费补贴申请。由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莲都区卫生健康局进行审核确认(南明山街道的,由丽水市卫生健康委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通过其预留的社保卡或银行卡账户将补贴直接发放到位。原则上每季度第二个月的月底前发放一批,当季度已发放完毕后新申领的,可在下一季度发放。丽水市区消费补贴与育儿补贴同步发放。

(五)明确工作要求。丽水市区地方有关补贴所需资金由莲都区财政承担。南明山街道受理补贴申请的,所需资金由丽水市财政承担。

四、文件的实施时间

自2025年12月12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卫生健康委

咨询方式:0578-209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