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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章程
时间:2025-11-25 10: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丽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丽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所为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号。

第三条中心是经丽水第一比分网编委批准,由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中心开办资金40万元,由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出资。

第五条中心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群众提供“雷锋式”医保服务。

第六条中心服务范围:负责市级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管理、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经办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医保经办工作,完成市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中心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为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第八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丽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九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等相关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中心提供必备的工作开展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工作开展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丽水市医疗保障局(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等相关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对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中心宗旨,维护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党支部党员大会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以及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审议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重大改革事项和重大项目安排;

(二)研究审议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审议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办法等;

(四)研究讨论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等重大财务事宜;

(五)其他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主任办公会议主要由主任、副主任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以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领导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中心按规定设置的工会、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六条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职工大会定期召开,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应到职工半数以上同意。主要听取主任的工作报告,讨论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心工作人员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

第二十九条中心按规定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执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和省、市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是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丽水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