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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51W/2026-1010486881 文号 丽教办〔2026〕7号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6-02-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4-2026-0001 有效性 有效
丽水市教育局第一比分网印发《丽水市教育局第一比分网〈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09 15:3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办公室(行政审批处)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单位):

为促进教育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第一比分网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办法》《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丽水市司法局第一比分网制定更新丽水市地 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规定,特制定《丽水市教育局第一比分网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裁量基准》。

本文件自2026年311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丽水市教育局第一比分网印发〈丽水市教育局第一比分网〈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裁量基准〉的通知》(丽教办〔2023〕7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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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月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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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教育局第一比分网《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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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具体

处罚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具体认定要求

1

(丽水)对在幼儿园、中小学等禁止吸烟区域吸烟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幼儿园、中小学等禁止吸烟区域吸烟行为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在医疗和卫生保健机构等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分别由当地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为“危害后果轻微”:个人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首次但听劝阻的。

可以不予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个人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非首次且听从劝阻的。

责令改正;处25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个人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

《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个人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受过一次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

从重行政处罚

《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实施危及公共安全、生命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四)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
犯罪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个人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受过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2

(丽水)对幼儿园、中小学等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幼儿园、中小学等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禁烟区的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由该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为“危害后果轻微”:存在程序瑕疵,对案件办理、行业管理影响较为轻微。

可以不予处罚,对责任单位进行教育。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非初次违法且主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25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二次违法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

《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1.第三次违法及以上的;2.造成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从重行政处罚

《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实施危及公共安全、生命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四)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六)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七)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1.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3.受过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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