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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6894/2026-1010490057 文号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6-02-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3-2026-0002 有效性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丽水市财政局第一比分网印发《丽水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12 16: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经商局(经信局)、财政局,丽水经开区经济发展部、财政国资部:

现将《丽水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6年2月11日




丽水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丽水市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以下简称“国家试点”)工作,根据《第一比分网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第一比分网做好2025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20号)和《丽水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实施方案》(丽政办发〔2025〕5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丽水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指财政部下拨丽水市的国家试点中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以及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含丽水经开区,下同)财政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地方配套资金”)。

(三)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国家试点工作,面向历史经典工艺美术、不锈钢特材、精密部件制造三个试点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及相关工作。

(四)试点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正规范、安全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审计。

二、管理职责

(一)试点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经信、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使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市经信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确定试点资金支持方向、方式及标准;牵头组织项目备案、评测和验收工作,提出试点资金分配建议;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和试点资金使用与绩效管理。

(三)市财政局负责试点资金的预算管理及下达;配合市经信局开展试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四)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试点项目申报、审核、推荐、监督指导、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试点资金管理。

(五)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试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工作经费到位;规范拨付和监管。

三、支持范围与标准

(一)试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奖补、试点工作支撑,支持范围与标准如下:

1.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奖补

(1)符合条件、列入国家试点的企业,在数字化水平等级满足工信部《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要求达到二级及以上的,对国家试点期间(国家批复时间起2年内)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投入进行补助。原则上每个试点企业只能申报一个数字化改造项目。改造完成后,数字化水平评测达到二级、三级、四级且通过项目验收的企业,按照项目投资额的50%补贴,试点资金补助分别不超过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其中,申报入围并完成验收被评定为样本企业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的60%补贴,试点资金补助分别不超过60万元、90万元、150万元。补助资金由中央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按照1:1的比例进行承担(市区企业地方配套资金按现有财政体制执行)。

(2)在2026年底前完成项目实施并通过验收的样本企业中,评选不超过3家标杆示范企业。入选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须达三级及以上,并在人工智能应用方面具备示范效应。在中央资金中,对每家标杆示范企业另行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奖励补助。

(3)企业同一项目获得的总补助资金(含中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及其他各类省市级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其改造实际投资额的80%。

(4)中央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按照项目通过最终验收的时间顺序予以拨付。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情况,上述补助标准及分担比例如需调整,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发文通知。

(5)项目改造投入主要包括与数字化改造直接相关的软件、云服务和配套数字化硬件的费用。其中:

软件费:包括软件产品费、技术开发费和实施费。

云服务费:包括云服务软硬件的购买、租赁等费用,不包含单独的运维费用。

配套数字化硬件费:包括以购置形式添置的承载软件业务系统应用的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数字安全与防护领域的数字化硬件费用,不包含单独立项的硬件建设费用。

数字化改造试点具体补助认定范围由市经信局明确。

2.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工作支撑

(1)优秀“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奖励。面向试点行业遴选一批优秀“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给予每个优秀方案5万元奖励,每个服务商累计不超过15万元。

(2)“链式”转型典型案例奖励。支持试点行业龙头企业和“链主”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和行业产业大脑建设主体、园区运营机构等推动“链式”转型,对获评“链式”转型典型案例的,给予20万元奖励。

(3)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支撑性服务

试点管理平台开发与运维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发并运维试点管理平台,支撑项目备案、改造实施、验收评估、服务商管理、“小快轻准”产品上架等全过程数字化管理。

全过程咨询诊断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试点建设文件和标准办法起草,为试点行业企业提供数字化改造全流程咨询与诊断服务,对城市试点目标进展进行监测预警与管理分析。

数字化水平评测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完成改造企业开展数字化水平评测报告,编制历史经典工艺美术等试点行业数字化转型场景指引。

数字化改造项目验收遴选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试点企业项目验收、服务商遴选及管理、“小快轻准”产品遴选、“链式”转型典型案例遴选及专家评审等服务;协助开展试点城市中期评估、期末验收等考核工作。

数字化转型制度成果咨询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试点建设制度成果、行业标准、典型案例、模式经验等提炼总结,落实宣传推广;协助开展中期评估、期末验收工作。

数字化改造项目审计服务。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数字化转型宣传推广和培训服务。市、县(市、区)两级经信组织开展各类政策宣贯、供需对接、专家授课、人才培训等活动。

(二)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此次中央资金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第一比分网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此次中央资金不再重复支持。地方配套资金对以上两种企业给予兑付地方补助部分。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试点资金不予支持:

1.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2.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或应评未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行为的。

四、资金拨付

(一)对于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奖补资金,按照各县(市、区)拟改造企业任务目标数量等情况切块预拨,分批拨付。

(二)对已签约数字化改造合同且通过市经信局备案审核的专精特新企业项目,各县(市、区)可采用分批预拨的形式将补助资金提前下达至项目单位,其中签订合同并实质启动改造,预拨上限为项目计划补助金额的60%;企业数字化改造投入达到计划总投资额50%以上,预拨上限为项目计划补助金额的80%;项目验收通过后,按项目实际应补助金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企业在预拨后无正当理由停滞项目超过三个月的,属地县(市、区)有关部门有权全额追回预拨资金,后续涉及资金拨付按一般项目规范流程执行。

(三)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尽快拨付试点资金,定期将试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及时进行清算。

(四)对符合政策支持的“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链式”转型典型案例等主体予以奖励,通过“丽即兑”等政府指定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资金兑付工作。

(五)获得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规定收回财政奖励资金:

1.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中止或未通过最终验收的,应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财政奖励资金;

2.在项目验收前发生破产、解散、清算等情形导致主体资格终止的,或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导致原项目主体不存在的,应收回该项目相关财政奖励资金的结余部分。

收回的财政奖励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全额缴回本级国库。

(六)其他涉及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一)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经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试点资金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应加强对试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做好试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试点企业应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经信和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五)试点企业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坚决杜绝“新瓶装旧酒”情况,严防套补骗补、截留挪用以及其他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六)对参与国家试点建设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组成员、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在资金分配、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项目相关商业秘密的,3年内取消其参加有关项目评测或验收核查工作的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县(市、区)经信部门根据要求对试点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自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自评报告上报市经信局。

(八)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开展试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各县(市、区)试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对资金使用绩效结果较差、低效无效的,视情况严重程度,负责督促整改或取消企业所享受的补助资格,已拨付资金依法依规追回。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