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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5-1010456079 文号 丽政发〔2025〕14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0-2025-0006 有效性 有效
丽水市人民政府第一比分网印发《丽水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1 15:3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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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比分网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第一比分网实际,制定《丽水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

一、适用范围

在丽水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有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有统一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不影响安全管理要求且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微更新等工程建设,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建设活动,适用本通知。

二、豁免类型

《清单》中所列举的项目分为以下两类:

(一)免于办理: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按照简化审批、优化服务的原则,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无需办理: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法定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其他事项

(一)《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和管理实际需要,经第一比分网同意,可按规定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更新。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三)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

(第一批)

一、免于办理

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在丽水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有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有统一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不影响安全管理要求且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有规定要求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参与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履行相应职责。

(一)老旧小区微改造工程。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老旧小区老旧管网改造、雨污水分流、二次供水改造、消防设施改造、环卫设施改造等。

2.经小区业主依法共同表决,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地下或半地下空间、架空层的空置场地,增设或改建公共、开放的非经营性公共服务场所。

3.增设或改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坡道轻质结构顶盖。

4.增设或改建不计容积率的公共连廊、开敞式风雨连廊。

5.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的前提下利用公共空间增设、改建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车)停放场所、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车)停车棚及充电桩。

(二)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微更新工程。

6.街巷整治、外墙节能保温改造、屋顶整治(含平改坡)、环卫设施改造、水利工程整治、环境整治、亮化改造、城市设施数字化改造等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的整治提升项目。

7.既有办公、教育培训、医疗、体育、养老院(含疗养院)等公共建筑加装电梯以及增设、改造风雨连廊。

8.利用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建设或改造用于公共停车、群众休闲、体育健身等场所。

9.增设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

10.利用商业街区、交通场站、城市公园等公共空间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新建或改建非机动车停车棚及充电桩。

11.建设符合相关建设标准的5G等公用通信网络杆塔、机房、管线等。

12.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内单独建设或改造非经营性的亭、台、廊、榭、栈道、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不包括总体高度超过10米或基座设计为碑式、座式的大型城市雕塑)、内部道路、小型景观桥(涵)等建(构)筑物。

13.增设、改造室外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露天球场、无上盖的游泳池等。

14.因消防疏散需要,增设楼梯、消防水箱等。

15.现有市政道路、公路内管线敷设、维修及更新。

二、无需办理

下列建设活动,不属于依法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无需办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一)设施设备安装类。

16.设置候车亭、岗亭、移动服务亭、公用电话亭等。

17.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及景观风貌要求的信息栏、宣传栏、标识标牌、信报箱、自助图书馆、自助售货柜、自助快递柜、停车计时计费器、移动公厕、城市雕塑小品、景观照明灯杆、休闲座椅等“城市家具”类设施。

18.在不改变建(构)筑物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增设移动扶梯、体育锻炼器械、适老化设施、无障碍设施等。

19.在室外健身场所增设可拆卸的活动遮阳(雨)棚等设施。

20.设置交通标志牌、标线、信号灯、道路监控设备、隔离护栏、防撞栏、路缘石、挡车桩、路灯、公交站牌、机动车道闸等道路交通管理及附属设施。

21.安装无独立占地的通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22.安装环网柜、阀门井、检查井、交接箱、变配电箱、供排水计量检测设备、燃气调压计量设施等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市政管网附属设施。

23.在加油站、加气站、停车场用地范围内设置一体化洗车设备。

24.在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内增设充电设施、储气罐、储油池、加油(气)枪、油罐等设施。

25.工业项目内设置各类生产设备、架空管道、传送皮带等设施。

26.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遮阳雨棚(非落地)、空调架、晾衣架、防盗窗、太阳能设备、烟囱等附属设施。

(二)装修改造维护类。

27.在城市公园、市政道路、公路、堤岸、自有建设用地、房屋屋顶等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景观绿化种植、更新。

28.增设公交港湾、减速带及护栏设施、增加慢行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绿化隔离带及人行道提升改造等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市政道路及桥梁的维修改造。

29.利用现有电缆、电信管沟或套管进行穿缆。

30.在不改变建(构)筑物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化粪池、污水处理池、隔油池等附属设施。

31.在不改变建(构)筑物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对建筑物内部空间进行装饰装修(包括改变内部分隔、增设室内自动扶梯、室内电梯等)和结构加固。

32.除市、县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两侧和重要区块的建筑物以外,不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

(三)其他。

33.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34.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包括临时施工工棚、临时施工围墙、施工管线、临时出入口等。

35.在建设用地内,临时堆放集装箱、设备等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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