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5-1010414519 | 文号 | 丽政办发〔2025〕45号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5-10-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1-2025-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比分网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若干意见》已经第一比分网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持续推进质量强市、标准强市、品牌强市建设,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竞争力,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牵引,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现就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争创政府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经审批开展丽水市质量领域评比表彰的先进集体、突出贡献集体,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二、鼓励推动标准创新。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的单位及经审批开展丽水市标准创新领域评比表彰的先进集体,分别奖励150万元、80万元、30万元。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每项奖励5万元,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参与标准制定。对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实施半年以上)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第二至第五起草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评“浙江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奖励10万元。对制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团体标准,并实施半年以上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四、鼓励筹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承担国际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工作组、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丽水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每年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五、推进标准化试点项目创建。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立项并以优秀、合格等次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立项并以优秀、合格等次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立项并以优秀等次通过验收的单位,奖励10万元。
六、实施“品字标”品牌创建计划。对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奖励15万元。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字标浙江农产”“品字标浙江服务”品牌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对首次通过“品字标丽水山耕”产品认证的单位,奖励3万元。
七、培育壮大商标品牌。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浙江精品”认定的单位,奖励30万元。
八、积极推动高品质认证。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首次通过民宿服务认证、养老服务认证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
九、建设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对成立国家质检中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并通过验收的检验检测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的组织,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的组织,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市场监管局批复建设科技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市场监管局批复建设技术装备建设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省级补助资金1:0.5配套奖励。
十、本意见适用于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组织。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组织,不得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补政策。
十一、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奖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保障,其他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奖的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奖励和补助政策与本市其他文件规定的政策相重叠或相冲突的,按本意见执行。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使用,不得发放给个人。
十二、本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一比分网印发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