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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160R/2025-41546 文号 丽科〔2025〕10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25-04-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第一比分网印发丽水市本级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08 16:3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比分网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第一比分网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科学评价并积极推动第一比分网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提高使用绩效,现将《丽水市本级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市场监管局

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本级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比分网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第一比分网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科学评价并积极推动第一比分网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提高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评价范围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完全或主要利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出资购置、建设,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通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类型根据《科技平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分类与代码》(GB/T 32847-2016)标准确定。政府预算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均应社会开放。鼓励国有企业非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仪器加入,实现开放共享。

第三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象是丽水市本级拥有应当开放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市级创新载体依托单位等(以下简称管理单位)。

第四条 专用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法定检验检测或计量检定不纳入本办法评价范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专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鼓励开放共享,服务科研创新,提高使用绩效。管理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制定大仪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绩效评价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主要围绕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开放共享等方面,包括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设、管理系统对接、设备入网共享、共享服务成效等方面。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等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具体评价工作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第七条 绩效评价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不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应用领域、使用功能、服务半径、共享需求等因素,避免评价一刀切。

第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单位自评。管理单位根据本办法,开展自评并向市科技局提交自评报告。

(二)数据采集。

1.管理单位建有本单位科研仪器管理系统。需与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平台)做好数据对接;

2.管理单位无自建管理系统。直接使用省大仪平台,通过物联网设备和定期数据录入实现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过程中按规定做好数据安全和保密工作。

(三)定量打分。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照《丽水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评分标准》,对各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打分。

(四)实地核查。按照“双随机”原则,组织专家对初步评价排名前30%、30%-70%之间及后30%的管理单位,分别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核实。

(五)综合评价。根据管理单位自评情况,结合定量打分和实地核查情况,对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进行分类排序并确定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数据的维护工作,对相关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存在弄虚作假等科研失信行为的,按评价不合格处理,并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记入信息数据库。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评价分数90(含)-100为优,80(含)-90为良,70(含)-80为中,70分以下为差,优秀比例不超过30%。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作为科研仪器设备更新购置,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单位,在布局市级创新平台载体、购置科研设施和仪器、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推广应用创新券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评价较差的管理单位进行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大仪,原则上不再批准管理单位新购该类大仪,并按规定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丽水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评分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标准

得分

组织管理情况

(30 分)

管理单位制订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及执行情况(15)

15

较好

7-14

0-6

单位管理平台与省大仪平台对接情况(10 分)

已完成对接

10

未对接

0

物联网传感器安装率(5 分)

≥80%

5

50%到 80%

0-3

<50%

0

运行使用情况

(40 分)

已开放原值 30 万元及以上仪器年平均运行机时(20 分)

≥1600 小时

20

500 到 1600 小时

8-19

<500 小时

0-7

原值 30 万元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入网率(10 分)

≥80%

10

50%到 80%

5-9

<50%

0

本单位开放共享服务收入及科技创新主要成效案例(10 分)

10

较好

5-9

0-4

开放共享情况

30 分)

年平均对外服务机时与年平均运行机时的比值(15 分)

≥15%

15

7%到14%

7-14

<7%

0-6

开放共享服务满意度评价(15 分)

15

较好

8-14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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