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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082/2024-42396 文号 丽民〔2024〕49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9-30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10-2024-0004
丽水市民政局等5部门第一比分网印发《丽水市养老服务“爱心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30 14: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民政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民政局、组织部、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农业农村局、南明山街道办事处:

现将《丽水市养老服务“爱心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民政局     中共丽水第一比分网组织部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30日


丽水市养老服务“爱心卡”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浙江省民政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第一比分网印发<养老服务“爱心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4〕87号)和《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第一比分网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推进“浙里康养”工作,更好发挥党组织纽带作用,有效整合各方力量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现就全面推行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比分网老龄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引,按照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部署,坚持党委统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赡养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养老服务中的领导作用,统筹整合政府、集体、社会、市场、家庭各方资源力量,全面推行养老服务“爱心卡”,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价的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助学、助购、助聊、助乐等十助服务,加快推动养老服务专业化市场化供给,打造“浙丽长寿、山区颐养”标志性成果。到2024年底,全市“爱心卡”申领数达到7万张以上;到2027年底前,实现“爱心卡”“一卡同城通用”,养老服务市场化机制比较完善,老年人享有更为广泛和专业的基本养老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爱心卡”发放对象、标准

“爱心卡”原则上以第三代社会保障卡为载体提供服务,经本人或代办人授权同意,线上直接开通使用,也可到指定地点线下协助开通,并实行动态管理。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确定四类发放对象、标准:

1.第一类对象:本市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月65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能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标准为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标准为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65元。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保障标准。

2.第二类对象:本市户籍的普通家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失智老年人及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其他符合当地助餐补贴标准的社会老年人。

补贴标准:各地按照当地助餐等其他服务补贴标准进行补贴,有条件的可注入慈善、社会、集体等资金。

3.第三类对象:其他老年人,包括非本市户籍常住老年人。

补贴标准:凭“爱心卡”享受优惠折扣服务,费用由个人自付。

4.第四类对象:参与互助志愿服务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以慈善资金为主,兑换标准坚持适当鼓励引导为原则,具体由各地自行确定。鼓励各地探索以社区居委会或社会组织为单位,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并统计爱心积分,或以农副产品兑换等形式累计积分,并通过慈善资金给予物品或服务等方式进行积分兑换。

(二)资金结算

政府、社会、集体用于“爱心卡”服务的资金,依托第三代社保卡生成虚拟“爱心分”,1个“爱心分”可兑换1元人民币等值养老服务。按照补贴标准,按月将“爱心分”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爱心卡”(社保卡)养老服务专用帐户中。“爱心卡”使用对象在服务提供机构(企业)白名单及服务目录内,自主使用“爱心分”购买所需养老服务,由民政部门按季度根据实际使用的“爱心分”数量按规定与服务提供机构(企业)进行结算。“爱心分”由系统自动扣除,用完为止。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爱心分”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其余对象未使用的政府、社会、集体补贴“爱心分”当年12月31日清零。

(三)服务内容

“爱心卡”为老年人常态化提供“十助”等服务,并积极挖掘老年人消费热点,逐步拓展个性化、多元化老年人所需服务,丰富服务供给,提高养老服务品质。通过建立“爱心卡”服务提供机构(企业)白名单制度,扩大“爱心卡”服务供给,在中心城区,竞争性引进养老机构、家政企业、医疗机构和物业公司等机构(企业)进入白名单,在偏远山区,主要依托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机构(企业)提供服务。鼓励超市(便利店)、药店、理发店、老年人用品零售店等爱心商家,为使用“爱心卡”的老年人提供打折优惠。实行白名单服务机构(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开展满意度测评,对服务不到位的服务机构(企业)及时给予清退。

(四)资源链接

强化党组织统合整合作用,将公共交通、公园景区等基本养服务资源融入“爱心卡”服务,引导推动养老服务与医疗、文化、教育等多业态融合发展。做实街道大工委、社区大党委,注重把教育、文化、卫生、养老等驻区单位人员吸纳为兼职委员,推动村(社区)与养老机构、社会组织、涉老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党建联建,整合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老年学堂、社工站、流动共富车、客运公交等服务阵地和资源,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整合利用。深化“党群连心、网格走亲”,组织村(社区)党员干部、网格员、志愿者及社会组织等,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常态化探访关爱服务,帮助排忧解难。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职能作用,加强工作统筹、资源整合和服务链接;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养老服务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养老服务“爱心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兜底保障,将“爱心卡”补贴资金纳入本级部门预算;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做好第三代社保卡推广与使用,配合做好“爱心卡”虚拟积分的赋分与结算;农业农村部门要将“爱心卡”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实施内容中;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做好“爱心卡”服务提供机构(企业)的资格审核;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爱心卡”与客运公交卡互通的探索;其他浙里康养成员单位要按职责积极推进“爱心卡”各项工作落实。

(二)强化资金保障。发挥组织优势加强各类养老服务资金资源统筹,通过家庭出一点、财政投一点、集体担一点、社会捐一点的模式加强资金保障,对资金进行分类使用管理。市、县两级慈善总会设立“爱心卡慈善基金”,鼓励成立社区慈善基金,通过多元途径募集社会资金,积极引导共建单位、优秀人才等捐助爱心基金。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适当加大对养老服务投入比重,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按一定比例给予本村(社区)老年人“爱心卡”补助。注重发挥家庭赡养责任,鼓励广大党员示范带头,探索“孝心指数”公示晾晒机制,引导子女积极为老年人充值“爱心卡”,引领形成敬老孝老的社会风尚。

(三)强化监督管理。结合实际,依托96345便民服务中心等服务组织或单独建立等方式组建“爱心卡”运营团队,开展服务线上监管、事后回访等工作。民政部门要规范养老服务对象、项目、标准、价格等,加强对服务提供机构(企业)的日常监管、考核评估,建立服务提供机构(企业)进退出机制。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养老服务监督,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质量。政府、社会、集体用于“爱心卡”服务的资金保障,采取电子积分方式提供的个人不得进行现金兑现。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丽水市“爱心卡”服务机构、爱心商家白名单管理办法



附件

丽水市“爱心卡”服务机构、爱心商家白名单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第一比分网印发<养老服务“爱心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4〕87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养老服务“爱心卡”服务机构(企业)日常监管、服务评价和征集退出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机构白名单

本办法所称“爱心卡”服务机构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价的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助学、助购、助聊、助乐等十助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机构、家政企业、医疗机构和物业公司等。

(一)征集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服务“爱心卡”服务机构征集方式参考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爱心卡”服务对象可在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中自主选择接受服务。

(二)提出申请。服务机构征集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即框架协议期限为1年。民政部门在每年2月前后发布“爱心卡”服务平台服务机构征集公告,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质材料。

(三)资格预审。由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确定进入预选服务商名录。

(四)组织评审。民政部门召开“爱心卡”服务平台服务机构评审会,邀请财政、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参与,按照“爱心卡”服务机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如有必要,组织开展实地查访。

(五)发布公告。对符合资格审查的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发布结果公告,经公示确认后,纳入“爱心卡”服务机构名录,开始服务。同时在整个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动态更新服务机构信息,随时可供公众查阅。发布征集结果公告,即视为签订框架协议,民政部门不再与供应商签订书面框架协议。

(六)退出机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提供虚假材料加入框架协议的,多次被老年人举报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履行框架协议义务或者履行框架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3.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活动的;

4.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征集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框架协议补充征集。

(七)奖励机制。年底评选一批爱心服务机构,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爱心商家白名单

本办法所称爱心商家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商品与服务,并给予优惠条件的各类商家,包括但不限于超市(便利店)、药店、理发店、老年人用品零售店等。

(一)提出申请。爱心商家的遴选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即框架协议期限为1年。由民政部门在每年初发布“爱心卡”服务平台爱心商家征集公告,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符合条件的爱心商家按照征集公告要求,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和相关资质材料。

(二)资格预审。由村社党组织根据群众评价和商家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报乡镇(街道)预审确定进入预选爱心商家名录。

(三)组织评审。民政会同财政、发改委、市场监管等部门召开“爱心卡”服务平台爱心商家遴选会,邀请街道、社区和群众参与,对爱心商家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发布公告。对符合资格审查的爱心商家,由民政部门发布结果公告,经公示确认后,纳入“爱心卡”爱心商家名录,开始服务。同时在整个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动态更新服务机构信息,随时可供公众查阅。发布征集结果公告,即视为签订框架协议,民政部门不再与商家签订书面框架协议。

(五)退出机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提供虚假材料加入框架协议的,多次被老年人举报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履行框架协议义务或者履行框架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3.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活动的;

4.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奖励机制。年底评选一批爱心商家,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