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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执法丨丽水市市场监管系统“打假护企创牌”服务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4-09-18 16:36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丽水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省局“助企惠民”十件实事决策部署,对照丽水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打假护企创牌”专项行动具体要求,紧扣市场主体竞争能力提升、支持重点企业发展创牌、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三大需求,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持续营造最优营商“软环境”注入市场监管动能。

近日,缙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办2起侵犯“彪将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主动调解促和,获品牌方认可。核查中,该局敏锐捕捉新线索,积极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稳定市场秩序。同时,兼顾中小经营户实际情况,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包容审慎监管,彰显执法温度,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统一。

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6日,缙云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丽水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案件线索,迅速行动,对涉嫌侵犯“彪将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缙云县壶镇镇某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明,该快餐店曾为“彪将军”品牌加盟店,其获得的商标授权已于2016年到期,但后续并未完全清除店内含有“彪将军”注册商标标识。2019年,该店铺经营者发生变更。在完成转让后,现任经营者未对店铺重新装修,店招、店内装修装饰沿用原有样式。

此外,通过进一步调查,该局发现缙云县新建镇某快餐店存在类似情况,其商标授权到期后仅修改了店招名,店内装饰装潢仍保留有“彪将军”注册商标元素。

法律依据及处置情况

上述2家快餐店在商标授权期满后,继续使用“彪将军”注册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案件办理过程中,缙云县市场监管局主动协调注册商标权利人与经营者,促使双方达成和解。鉴于上述2家涉案快餐店均为首次违法,且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对涉案2家快餐店分别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