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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经济商务局、经济商务科技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开发区社会发展部、开发区财政国资部、开发区经济促进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进一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进一步促进旧房装修、厨卫改造消费规模扩大,切实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浙江省旧房装修、厨卫改造所用材料物品购置补贴操作细则》,结合第一比分网实际,研究制定了《丽水市旧房装修、厨卫改造所用物品材料购置补贴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商务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民政局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旧房装修、厨卫改造所用材料物品
购置补贴操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进一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进一步促进旧房装修、厨卫改造消费规模扩大,切实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浙江省旧房装修、厨卫改造所用材料物品购置补贴操作细则》,结合第一比分网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消费者购买用于旧房(2022年1月1日前竣工验收合格的住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所需的饰面砖、地板、墙板、集成吊顶、套装门、整体柜、淋浴房、洁具等物品和材料享受本次补贴。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增加补贴品类,补贴品类应优先向先进、绿色、低碳、环保产品倾斜,更好满足居民装修改造需求。
按照上述品类购置价的20%给予补贴,每人且每套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补贴申请人须为房屋产权人。
同一套房不可同时享受旧房装修(厨卫改造)和居家适老化改造两类补贴政策,消费者可从高享受。集成灶、热水器等家电类商品和智能马桶(含智能马桶盖)、智能门锁(含智能防盗门)等智能家居类商品不在本政策补贴范围内。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采取其他补贴方式,补贴金额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采取其他补贴方式的,补贴兑现流程等操作细则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行确定。
二、补贴政策期
本细则政策期为2024年8月22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需完成资金拨付,按照先到先得、先审先得的原则,建档排序,严格按照程序规定予以拨付,用完即止。如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额度提前用完,应及时发布政策结束公告,如到期未用完,收回中央和省级资金额度。
消费者材料物品购置发票的开具时间应在2024年8月22日(含当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购材料物品应于2024年8月22日(含当日)后实施装修(安装),于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装修(安装)工作。
三、补贴申领发放流程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补贴资金申领发放管理,分装修备案、提交材料、部门审核、补贴发放和闭环抽查五个步骤。
(一)装修备案。国有土地上住房,拟申领装修(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补贴的申请人,需在装修前通过“浙里办”-“浙里物业”-“装修备案申请”提出申请,经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物业主管科室审核后予以备案,《备案通知书》在“浙里办”下载。
集体土地上住房,拟申领装修(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补贴的申请人需在装修前填报《丽水市农村旧房装修、厨卫改造备案表》并携带身份证、规划许可等证明材料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依次经乡镇街道,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村镇主管科室审核后予以备案,向申请人发放《备案通知书》。
(二)提交材料。申请人在装修(改造)所用的材料和物品购置完成后,根据房产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方式申领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备案通知书》
3.房产证明材料
4.与企业签订的装修(服务)或购买材料合同、出货单等凭证
5.物品材料购置纸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
6.支付凭证
7.物品材料清单(附件2)
8.房屋改造前和改造后(或装修开工后施工)照片
9.申请人申领补贴承诺书(附件3)
10.产权人银行账号
11.共有产权人同意申补说明(附件4)
12.装修(安装)行为承诺书(附件5)或网上购物平台订单信息(2024年8月22日至申请日期间已完成该物品装修的需提供)。
(三)部门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齐全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100%比例进行实地核查,审核通过的进入补贴发放环节。对于审核中发现不符合、不完整或者不清晰无法辨别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需补正的材料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有关信息及材料,逾期未能补正的,视为本次申请或对应物品材料申请无效。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可视情委托第三方协助审核。
(四)补贴发放。审核通过后,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受理凭证编码顺序,向产权人银行账号拨付补贴资金。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与民政主管部门在补贴发放前应对房屋数据进行比对,避免同一套房重复享受补贴政策。
(五)闭环核查。完成补贴拨付后,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并按照100%比例对装修(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及材料是否实际用于装修的情况进行核查,对发现套补、骗补行为的,一经查实予以收回补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建设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建筑业管理处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做好政策制定发布,加强向上对接,及时汇总上报有关信息,加强对各地的督促指导和工作晾晒,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指导各地物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装修备案申请审查,为装修车辆、废旧物资回收车辆进出小区提供便利等工作。
村镇处指导各地村镇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农房资料查询、审核等相关工作。
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城建档案馆协助做好国有土地住房竣工验收资料查询,明确竣工验收合格时间。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旧房装修、厨卫改造所用物品材料购置补贴的工作专班运行机制,明确科室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补贴资金申领发放管理。
(二)强化部门协同。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进行拨付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流程,明确申请材料提交方式,并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强化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三)发挥协会作用。鼓励、发动装饰装修协会加强供需对接、强化行业管理,督促参与本次活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诺严格遵守本次活动规则,不虚标价格,不虚假交易。鼓励有装饰装修资质的企业参与本次活动。
(四)严格绩效监督。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确保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
本细则具体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丽水市农村旧房装修、厨卫改造备案表
2.旧房装修、厨卫改造物品材料清单
3.申请补贴承诺书(申请人)
4.共有产权人同意申补说明
5.装修(安装)行为承诺书
附件1
丽水市农村旧房装修、厨卫改造备案表
申请人 | 姓名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房屋基本情况 | ||||||
房屋地址 | ||||||
房屋竣工时间 | ||||||
建筑面积 | ||||||
房屋拟装修情况 | ||||||
装修开始时间 | (拟)完成时间 | |||||
是否改变房屋原结构 | 是( ) / 否( ) | |||||
改变原结构说明 | ||||||
拟装修范围 | 全屋装修()/厨卫改造() | |||||
村委(居委)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县级建设部门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旧房装修、厨卫改造物品材料清单
序号 | 物品或材料 | 单价(元) | 数量 | 金额(元) | 发票开具时间 | 物品材料未进场 未安装 □ | 物品材料已进场未安装 □ | 物品材料已安装状态 □ | 材料商 | 联系人及电话 | 备注 | |
计划进场时间 | 计划安装时间 | 计划安装时间 | 材料实际完成装修时间 | |||||||||
例 | 马桶 | 3500 | 2 | 7000 | 2024年8月20日 | 计划2024年9月12日进场 | 计划2024年10月12日安装 | 计划2024年9月12日安装 | 已于8月25日完成安装 | TOTO新城专卖店 | 张三1510000 | |
房屋地址: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3
申请补贴承诺书(申请人)
本人 (身份证号: )承诺,本次补贴申领所填信息真实有效,所提交材料无任何伪造、涂改、弄虚作假等情况,未同时申请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同意接受电话回访或实地核查。若违反本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 期:
附件4
共有产权人同意申补说明
位于 的房产为 等人共有,同意产权人之一 (身份证号: )办理丽水市旧房装修、厨卫改造所用材料物品购置补贴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产权人 的银行账号。
共有产权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附件5
装修(安装)行为承诺书
本店/本公司 (信用代码: ),向 业主位于 (精确到房号)的房产提供 材料用于装修,并于 年 月 日完成该材料或物品的装修(安装),上述信息真实有效,所提交材料无任何伪造、涂改、弄虚作假等情况,同意接受电话回访或实地核查。若违反本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公章):
日 期: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