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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视频】《丽水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16 17:5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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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丽经信〔2024〕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8月12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

为扶持帮助小微企业群体,降低小微企业服务成本,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第一比分网推广实施小微企业服务券的指导意见》(浙经信企规 〔2017〕153号)工作要求,丽水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于2019年正式启动丽水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先后印发《丽水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丽经信〔2020〕24号)、《丽水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丽经信〔2022〕54号)等相关文件,已累计发放服务券资金1500万元,兑付金额1252万元,兑付率83.5%,惠及企业1266家。

二、《管理办法》的修订依据

为了更好地引导、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上规升级,适应第一比分网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第一比分网推广实施小微企业服务券的指导意见》(浙经信企规 〔2017〕153号)、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比分网印发《浙江省2024年“小微你好”专项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浙中小企业办〔2024〕4号),新修订的《丽水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丽经信〔2024〕44号)对服务券使用范围、服务类型发放比例、企业抢券资格、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优化,进一步规范第一比分网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

三、适用对象及实施主体

适用对象为丽水市区(含市直、莲都区、开发区)范围内符合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信息化和数字经济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具体划型标准按《第一比分网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经信局是服务券业务主管部门,具体事务委托丽企之家平台运营机构承担。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服务券发放对象、范围、规则、服务券管理(机构端)、服务券管理(企业端)、监督管理、附则等六个部分17条,具体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服务券的定义、职责分工、使用原则。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按照需求自愿申领,并按照“先到先得、总额控制、用完为止、期满作废”的原则使用。

(二)服务券发放对象、范围、规则。明确了服务券发放对象、使用范围和发放规则。服务券发放对象为丽水市区(含市直、莲都区、经开区)范围内符合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工业、信息化和数字经济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券重点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技术创新服务、财税审计服务、法律维权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智能化数字化服务、职业技能服务。每家企业默认发放服务券额度为10000元,重点支持上年度新升规企业和列入丽水市专精特新“小巨人”种苗企业库企业,其中上年度新升规企业服务券发放额度20000元。

(三)服务券管理(机构端)。明确了服务券服务机构入驻条件、入驻流程、产品上架、动态管理和服务券兑付。申报入驻的服务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2年以上,有5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服务场所及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可在丽企之家平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可在平台发布服务产品,材料有效期为两年。入驻的机构需接受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服务券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服务券兑付采用“随时受理、即时抵用、集中拨付”的办法,由服务机构发起申请,丽企之家平台预审,市经信局审核、公示、兑付。

(四)服务券管理(企业端)。明确了服务券领取和使用。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按照指定格式在丽企之家平台上提交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方可申领服务券。历年审核通过的企业,若未发生重大变化且用券情况良好的,无需重新提交审核材料。

(五)监督管理。明确了监督检查、合规用券和投诉举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丽企之家平台通过日常检查、满意度抽查、联合检查等形式对服务券使用和兑付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串通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或机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回已发放的兑付资金。企业、服务机构可通过来电、来访、来信等方式向丽企之家平台反馈意见建议,平台将对反馈内容进行核查、答复,投诉意见将转至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受理。

(六)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及有效期限。

五、注意事项

1.当年度未使用完的服务券额度,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在服务券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作废。服务券只能专项用于抵扣签约服务机构的实付合同款,不得转让、买卖、质押、流通和挪作他用。

2.签约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服务券,对持券企业提供服务不得高于当期市场公允价,鼓励给予持券企业予以优惠服务。

3.服务券不与科技创新券等其他涉企政策资金同享,不得重复申报。服务机构、企业不得以串通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回已发放的兑付资金。

六、关键词解析

1.所称服务券是指用于补助中小微企业购买入驻丽水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丽企之家)〈以下简称“丽企之家平台”〉的专业服务机构所提供服务的电子化支付凭证,是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种有效方式,是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和转型提升发展的一项政策创新。

2.所称中小微企业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企业,具体划型标准按《第一比分网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七、政策解读机关

本《管理办法》由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读。

解读人:殷扬美,咨询方式:0578-2095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