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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6894/2024-41372 文号 丽经信投资〔2024〕8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4-07-08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3-2024-0003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第一比分网印发《丽水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9 10: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经商局(经信局)、丽水经开区经促部:

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和《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浙经信服务〔2024〕62号)要求,为加快第一比分网工业设计发展,提升工业设计水平,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决定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现将《丽水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做好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作。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丽水市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管理程序,加快推进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根据《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浙经信服务〔2024〕62号),结合第一比分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市先进地位的工业设计机构。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信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组织申报、材料受理初审、推荐上报等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局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2年及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须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能力。

3.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近三年年申报专利不少于10项;设计费用投入不低于250万元;占企业研发设计投入总额比重不低于25%。

4.企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3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5%。

第七条 申报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向县级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书面申请《丽水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八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采取材料评审与现场考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请。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按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向所在县级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二)推荐。各县级经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推荐,提出推荐意见报市经信局。

(三)评审。市经信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审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含现场考察评估),确定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市经信局根据评审结果,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的,以通告形式公布认定名单。

第九条 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市经信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四年组织一次复核。

第十一条 复核程序如下:

(一)自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复核工作的要求,对照本管理办法,进行自查,报送有关复核材料至所在县级经信部门。

(二)审核。各县级经信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填写复核推荐意见后,上报市经信局。

(三)复核。市经信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相关行业组织进行复核,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不符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

第十三条 因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单位,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四条 因第十二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称号的单位,从公布撤销名单之日起四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并暂停所在地经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6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地经信部门报市经信局。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手段,支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2.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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