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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74939Y/2024-41431 文号
组配分类 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7-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第一比分网规范做好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的通知(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12 19:4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原文链接

2024年7月10日,我局印发《丽水市医疗保障局第一比分网规范做好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的通知(试行)》(丽医保发〔2024〕27号),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一比分网印发丽水市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4〕34号)等规定,为保障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居家上门护理服务(以下简称:居家护理服务)质量,确保居家护理服务规范开展,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对居家护理服务进行分类。居家护理服务包括全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和机构提供上门服务与亲情护理相结合两种方式。经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失能人员(以下简称:失能人员)选择全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的,相关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服务,并为护理人员购买相关安全责任保险。失能人员选择机构提供上门服务与亲情护理相结合的方式,机构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相关安全责任保险统一由护理机构购买,亲情护理人员相关安全责任保险由失能人员(或其监护人)与亲情护理人员自行协商购买。

(二)明确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居家护理服务项目分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两大类别,服务项目的设置及内涵、服务时长等按照《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执行,项目支付标准按医保部门公布的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生活照料护理和医疗护理服务项目支付标准执行。

(三)对居家护理服务机构进行定义。具备居家上门护理服务能力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为失能人员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按规定将相关费用纳入到长期护理基金支付范围。失能人员可在丽水市范围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中选择一家为其提供居家护理服务。

(四)明确居家护理服务方式。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与失能人员(或监护人,下同)签订护理服务协议,根据失能人员实际需求,在签订护理服务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定服务计划,安排护理服务。居家护理服务原则上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专业护理人员开展,失能人员确有需求的,可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指导下,由经培训合格、具备规范服务能力的亲情护理人员(指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提供基础的生活照料护理服务(以下简称:亲情护理)。基础的生活照料护理服务之外的专业生活照护、医疗护理服务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

(五)对亲情护理进行定义。亲情护理是指失能人员(或监护人)主动提出申请,并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提供的护理服务范围、时长、质量、监督评价、免责条款等要求后,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指导下,由经培训合格、具备规范服务能力的亲情护理人员(指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提供基础的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的服务模式。提供亲情护理服务的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和三代旁系亲属;特定关系人指失能人员(或监护人)雇用且形成较稳定服务关系、具备规范服务能力的其他人员。

一是明确亲情护理条件。亲情护理人员需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经培训后取得相关护理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需会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失能人员(或监护人)签订三方服务协议,明确提供的护理服务范围、时长、质量以及监督评价、免责条款等要求;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指导下开展护理服务,及时记录、上传护理服务情况,接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的服务监管。

二是明确亲情护理服务管理要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包括为失能人员提供专业护理服务,对亲情护理人员做好监督评价、业务指导和培训等。

三是明确亲情护理服务比例。明确亲情护理人员提供基础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的待遇支付占比不得高于被护理重度失能人员享受的长护待遇支付限额的70%。在此基础上,根据参保人员的失能情况、护理服务需求以及亲情护理人员服务能力,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重度失能人员(或监护人)、亲情护理人员协商后可在三档服务比例中选择一档:

第一档,亲情护理人员具备较强护理服务能力的,可选择以亲情护理为主,亲情护理人员提供的基础生活护理服务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专业生活照护、医疗护理服务比例为 7:3。

第二档,亲情护理人员具备一般护理服务能力的,可选择以亲情护理为主,亲情护理人员提供的基础生活护理服务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专业生活照护、医疗护理服务比例为 6:4。

第三档,亲情护理人员具备基本护理服务能力的,亲情护理人员提供的基础生活护理服务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专业生活照护、医疗护理服务比例为 5:5。

(六)明确长期护理基金支付相关要求。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的居家护理服务费用,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按月结算(对其中属于亲情护理的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照协议规定支付);属于失能人员个人承担的部分,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与失能人员通过护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结算。鼓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制度运行初期对长期护理基金报销后个人承担费用可通过部分或全部返还等方式给予减免,减轻失能人员家庭负担,但不得降低护理服务质量、不得串换服务项目和虚构服务项目。

《通知》同时对居家护理服务待遇结算规则、信息管理、服务规范等明确了要求。

三、适用对象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亲情护理服务人员。

四、实施时间

《通知》于2024年7月10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吴书君

咨询方式:0578-207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