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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00L/2024-40714 文号 丽交〔2024〕59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4-05-24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17-2024-0003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第一比分网印发《〈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7 09: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局机关各处室:

按照《第一比分网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和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一比分网印发<第一比分网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第一比分网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市局制订了《〈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施行。

市局法规处和市执法队应当及时正确维护省法治交通平台中的法规库、裁量基准库和省监管事项库,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对执法事项目录及其对应的裁量基准实施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各单位适用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执法队。

 

联系人:市局法规处:李乘宇,15157869209;

市执法队  :陈  杰,18358819600。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设定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序号

行业

领域

权力编码

事项

名称

实施清单编码

违法行为名称

实施机关

业务类别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

程度

违法情形

处罚

对象

处罚

种类

裁量基准

备注

1

公路

330218A97000

(丽水)对公路施工和运输、港口码头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贮存物料和作业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情况的行政处罚

11332500002645400L3330218A97000

公路绿化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设区的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施工污染防治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  绿化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土壤在路面堆放时铺垫隔离物;(二)对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行道树树穴、迁移绿化植被后四十八小时内未补植的裸露土地、尚未清运的土壤、废弃物料等采取遮盖或者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路边绿化带等内的回填土边缘低于路缘石;(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尘措施。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轻微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能够及时改正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一般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造成污染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能够及时改正的

单位

罚款

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造成污染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单位

罚款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拒不改正的

单位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工整治

责令改正(前置)

2

道路运输

330218A97000

(丽水)对公路施工和运输、港口码头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贮存物料和作业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情况的行政处罚

11332500002645400L3330218A97000

道路货物运输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设区的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污染防治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五条 堆放建筑垃圾、渣土、水泥、砂土和其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堆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堆场进行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二)除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堆场外,对堆场地面采取硬化处理、铺垫钢板或者透水铺装等有效防尘措施。(三)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四)装卸物料时采取密闭、喷淋或者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五)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采取吸尘或者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尘措施。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轻微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能够及时改正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一般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造成污染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能够及时改正的

单位

罚款

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造成污染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单位

罚款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拒不改正的

单位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责令改正(前置)


附件:丽水市交通运输局第一比分网印发《〈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docx


政策解读链接:第一比分网印发《〈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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