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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044477/2024-38750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4-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29 17: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综合审批处

原文链接

 

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引导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升服务水平、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第一比分网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第一比分网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的函》(浙环函〔2020277 号),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丽水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制定的背景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第一比分网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的函》(浙环函〔2020277号)为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省厅深化改革工作部署,决定在丽水市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出台丽水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制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组织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及应用。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第一比分网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第一比分网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的函》。

三、起草过程

市生态环境局结合丽水实际,起草了《丽水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并于2023121日将《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31231日,未收到社会意见。最终形成送审稿。

丽水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局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要求,做好了起草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收集意见、沟通反馈、法制审核等工作。

 四、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章,共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主要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定义、职责分工等内容。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之外的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组织开展综合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并规定了相关工作中县(市、区)和行业协会的责任。第二章为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共4条:主要明确了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明确直接列入信用等级为差级的五种情形。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评价周期内评价结果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评定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五个等级,按照信用风险评估结果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个等级(第十条),存在规定内否定情形的直接列入E级。第三章为评价程序,共5条:明确环境信用评价过程中如何做好信息归集以及等级评定、复核申请、复核受理等程序。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要求及时录入相关信息作为信用评价基础依据,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信用等级评分情况进行审定、评级,有异议的按程序提出复核申请。第四章为评价结果应用,2条:明确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联合惩戒方面的应用措施。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生态环境部门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推进联合惩戒,推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的应用。第五章为技术保障,对技术支撑单位提出工作要求第六章为附则明确解释单位和施行时间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和管理等。

六、关键词解释

1.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系指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根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以外的专业检测机构。

2.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为信息进行综合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解读机关: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综合审批处   电话:0578-2098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