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瑞和园”等住宅区楼宇经丽水市建设局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现予以公告。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应规范使用公告中的标准地名。 特此公告
附件:住宅区楼宇命名概况表
丽水市民政局
2024年3月26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