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市本级公立医院:
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浙医保联发〔2019〕21号)、《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丽医保发〔2019〕6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将丽水市公立医院DRGs点数付费月度预付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定点公立医院纳入DRGs点数管理的住院医保基金实行月度预付、年度结算,2024年度月度预付比例确定为99.5%。
二、年度DRGs清算后,如定点公立医院预留基金不足以支付DRG清算医院需分担的医保基金,不足部分由定点公立医院一次性交回,或从定点公立医院月度应拨付款中扣回。
三、2023年按原规定预留的医保基金,可参照本通知明确的预付比例调整后清算拨付。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