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24-42594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地下水管理条例》《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方案》(环办便函〔2021〕433号)《丽水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方案》(丽政发〔2022〕19号)等文件要求,强化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做好地下水污染源头防范工作,我中心组织开展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的筛选排查工作,形成了《丽水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第一批)》,并对纳入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编制管理要求。
二、主要内容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对本企业用地地下水污染防治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要承担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一是实施自行监测和监测数据报送制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二是地下水污染源渗漏排查与改造。建立地下水污染源渗漏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地下水污染隐患整改方案等。三是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四是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要求,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五是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局报告排放情况。六是排查地下储罐,按照要求将地下储罐信息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七是做好新、改、扩建项目所涉及建设用地的地下水-土壤环境本底调查,防止新、改、扩建项目污染地下水。八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九是完善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补充完善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
三、关键词解释
重点污染源:特指符合一定筛选条件的地下水污染源,包括工业企业、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污染源防渗:对可能或已经造成地下水环境污染的区域或部位进行防渗漏(控制)处理的工程措施。
四、施行时间和范围
自2023年3月13日起施行,工作范围为丽水市全市。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固管中心
联系电话:0578-2098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