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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044477/2023-44996 文号 丽环发〔2023〕8号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02-15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15-2023-0003
第一比分网印发《丽水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5 16: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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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地下水管理条例》《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方案》(环办便函〔2021〕433 号)《丽水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方案》(丽政发〔2022〕19 号)等文件要求,强化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做好地下水污染源头防范工作,我局编制了《丽水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管理要求》(试行),现予公布。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5日


丽水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管理要求

(试行)

为贯彻《地下水管理条例》《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方案》(环办便函〔2021433 号)《丽水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方案》(丽政发〔202219 号)等文件要求,强化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做好地下水污染源头防范工作,对纳入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具体目标和管理要求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对本企业用地地下水污染防治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要承担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实施自行监测和监测数据报送制度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要求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每年开展 1 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结果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纳入丽水市地下水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污单位),自纳入名录起 1 年内对其用地进行 1 次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开展地下水和土壤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及时开展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分析原因,根据情况开展调查和风险评估,采取对厂区内地下水和土壤污染区域实施地面硬化或其他阻隔、阻断等风险管控措施。
(二)地下水污染源渗漏排查与改造
1.参照《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2020〕72 号),根据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敏感性、是否已造成地下水污染、潜在地下水污染风险等,经生态环境部门判定纳入地下水污染源渗漏排查清单的企业,需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并编制地下水污染源渗漏排查报告。
2.制定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整改方案。根据排查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完成时间。整改方案应包括防渗改造措施,并形成整改台账。整改方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整改措施进展情况。
3.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载明地下水及土壤污染特征、主要风险管控措施、土壤及地下水风险点位分布、自行监测点位分布和自行监测因子等信息。
4.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要求、技术指南以及隐患排查情况,在生产车间、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排放点、固体废物堆放区等区域做好防渗防漏等措施,设立警示标识牌。

(三)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义务纳入排污许可证

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将地下水污染源渗漏排查、自行监测等义务纳入排污许可证。2022 年纳入名录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污单位)须在纳入名录后 1 年内主动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
(四)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要求,2022 年纳入名录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污单位)须在纳入名录后 1 年内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严控有毒有害物质
重点排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六)排查地下储罐
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要求将地下储罐信息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信息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七)防止新、改、扩建项目污染地下水新、改、扩建可能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预防或减缓不利影响的具体措施。做好新、改、扩建项目所涉及建设用地的地下水-土壤环境本底调查,根据项目原辅材料、产品、可能排放的污染物等,确定监测指标。
(八)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原环境保护部 2017 年第 78 号公告)要求,事先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九)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完善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补充完善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在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布起 6 个月内完成。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要启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应急结束后,对需要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制定并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方案。

(十)防止治理与修复工程造成二次污染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要按照规定进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如需开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与修复,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严格按照指定用途对修复后地块再开发利用,并严格遵守相应的风险管控制度,确保修复后土壤和地下水不会发生二次污染。不得将污染土壤在不同规划类别地块间转移作为土壤污染治理手段。

该《管理要求》自 2023 年 3 月 13 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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