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082/2023-43461 | 文号 | 丽民〔2023〕55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07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0-2023-0003 |
各县(市、区)民政局、南明山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第一比分网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根据《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办法》《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我局制定了《〈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
丽水市民政局
2023年9月7日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1 | 330211063000 | (丽水)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行政处罚 |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五条 | 初次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拆除面积未超过60%; 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不满60日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拆除面积未超过60%; 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60日以上不满90日的。 |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初次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拆除面积未超过60%; 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90日以上。 |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拆除面积超过60%,或第二次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 | 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拆除面积超过80%,或三次以上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 | 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全部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2 | 330211062000 | (丽水)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 发生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损害造成的结果轻微。 | 警告。 |
发生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经责令改正但未及时改正,损害造成的结果轻微。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发生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经责令改正但未及时改正,损害造成严重结果。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发生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3 | 330211061000 | (丽水)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处罚 |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付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具备通水、通电、通风等基本使用条件,并满足安全卫生、日照充足、出入方便等条件。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不满30日的。 | 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30日以上不满60日的。 | 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60日以上的。 | 处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4 |
| (丽水)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护理人员从事老年人照护服务的行政处罚 |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十七条 | 出现护理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情形的; 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 警告。 |
护理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出现不超过5人次; 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护理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出现超过5人次; 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护理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并造成老年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疾病感染的;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责令停产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