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清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民政厅第一比分网印发《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号、丽水市民政局第一比分网印发《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试行)丽民〔2023〕55 号的通知整理汇总并进行动态调整。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 | ||||
1 | 330211045000 | 对社会团体未及时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 撤销登记。 |
2 | 330211026008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1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2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3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3项以上;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续时间在1年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3
| 330211026007 |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行为续时间在1年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4 | 330211026006 |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累计2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累计2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连续2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连续2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连续3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有暴力抗拒检查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5 | 330211026005 | 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超期6个月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超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超期1年以上;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 | 330211026004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1个; 对1个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2个以上5个以下; 对2个以上5个以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5个以上10个以下; 对5个以上10个以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10个以上; 对10个以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7 | 330211039001 | 对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以1个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以2个以上5个以下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以5个以上10个以下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以10个以上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8 | 330211039002 | 对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1个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2个以上5个以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未经批准擅自开立5个以上10个以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10个以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9 | 330211039003 | 对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以1个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以2个以上5个以下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以5个以上10个以下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以10个以上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0 | 330211026003 |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低于20万元;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低于50万元。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多次(两次及两次以上)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低于100万元;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营活动属于国家禁止或者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稳定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1 | 330211026002 |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000元以下的;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上;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2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2 | 330211026001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低于2次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低于5次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次以上,20次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超过50万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100万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20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超过50万元;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存在强迫行为的;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3 | 330211002000 | 对社会团体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提前7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活动举办地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 | 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造成不良影响;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可以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
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影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 | ||||
14 | 330211007000 | 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的。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3个月。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至4个月,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 |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 。 | ||||
15 | 33021102300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1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2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3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3项以上;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续时间在1年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6 | 33021102300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在6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行为续时间在1年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7 | 33021102300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累计2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累计两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连续2年以上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 连续两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8 | 33021102300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超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超期六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超期1年以上,且拒不办理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9 | 33021102300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1个;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2个;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2个以上5个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10个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20 | 33021102300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低于20万元;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低于50万元。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多次(两次及两次以上)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低于100万元;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营活动属于国家禁止或者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稳定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21 | 330211023007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000元以下的;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上;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2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2 | 330211023008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低于2次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低于5次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次以上,20次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超过50万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100万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20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超过50万元;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存在强迫行为的;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23 | 330211032000 | 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四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24 | 330211031001 | 对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2次的;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多次的;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330211031002 |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慈善财产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私分、侵占慈善财产数额5000元以下的; 挪用、截留慈善财产数额1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私分、侵占慈善财产数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挪用、截留慈善财产数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私分、侵占慈善财产数额1万元以上; 挪用截留慈善财产数额2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330211031003 |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捐赠,或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2次; 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2次。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20万元以上;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多次; 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多次; 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330211025001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330211025002 |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330211025003 |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330211025004 |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1 | 330211025005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2
| 330211025006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报备募捐方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情节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3 | 330211025007 |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4 | 330211022000 | 对慈善组织骗取税收优惠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情节严重。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35 | 330211019003 |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委托期限3个月内的; 初次转借、出租的,且转借、出租时间累计6个月内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委托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内的; 转借、出租2次以上的; 转借、出租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12个月内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委托期限6个月以上的; 转借、出租时间累计12个月以上的; 彩票代销者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6 | 330211019004 | 对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的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仅在口头上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在销售场所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书面宣传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在销售场所外或网络上进行虚假性、误导性书面宣传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7 | 330211019005 | 对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仅在销售场所内以口头诋毁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在销售场所内以书面诋毁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在销售场所外或网络上以诋毁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8 | 330211019002 | 对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不超过2人次,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较小; 具有其他轻微情节。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多次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次以上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诱导未成年人购买彩票;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9 | 330211019001 | 对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不超过10人次,或者累计金额低于5000元,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较小; 具有其他轻微情节。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超过10人次少于50人次,或者累计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超过50人次,或者累计金额10000元以上;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0 | 330211058000 | 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禁止5年内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
41 | 330211001000 | 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 警告。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限期停止活动。 | ||||
志愿服务组织曾因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违法行为受过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再次违法并经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
42 | 330211063000 | (丽水)对任何 单位和个人擅 自拆除居家养 老服务用房的 行政处罚 |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用途,不得挪用、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 模和标准就近重新配置。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拆除面积未超过60%; 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不满60日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拆除面积未超过60%; 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60日以上不满90日的。 |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初次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拆除面积未超过60%; 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90日以上。 |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拆除面积超过60%,或第二次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 | 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拆除面积超过80%,或三次以上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 | 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全部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330211062000 | (丽水)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 处罚 |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不得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发生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损害造成的结果轻微。 | 警告。 |
发生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经责令改正但未及时改正,损害造成的结果轻微。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发生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经责令改正但未及时改正,损害造成严重结果。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发生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44 | 330211061000 | (丽水)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 处罚 |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付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具备通水、通电、通风等基本使用条件,并满足安全卫生、日照充足、出入方便等条件。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未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不满30日的。 | 处每平方米五百元 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30日以上不满60日的。 | 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60日以上的。 | 处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45 | 330211064000 | (丽水)对居家 养老服务机构 或者其他养老 服务组织安排 未取得有效健 康证明的护理 人员从事老年 人照护服务的 行政处罚 |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护理人员、餐饮服务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患有可能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疾病的,不得从事老年人照护、餐饮等相关服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护理人员从事老年人照护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出现护理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情形的; 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 警告。 |
护理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出现不超过5人次; 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护理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出现超过5人次; 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护理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并造成老年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疾病感染的;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