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文综罚字〔2023〕003号
当事人:丽水市莲都区读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朱某某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
2023年7月24日16时30分,丽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两名执法人员到莲都区读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在货架发现练字本系列5个品种(笠翁对韵9本、弟子规1本、千字文3本、声律启蒙6本、三字经9本)共28本出版物疑似为非法出版物。2023年7月25日,经局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丽水市莲都区读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储存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当事人涉案出版物数量较少,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参照《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四)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含)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不含)至70%(不含)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含)以下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2023年8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文综罚告字〔2023〕003号),告知了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改正储存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出版物(笠翁对韵9本、弟子规1本、千字文3本、声律启蒙6本、三字经9本共28本),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财政罚没款专用帐户: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帐号:1210199229532000101缴纳罚款(目前不支持网上银行转账)或扫本决定书末页二维码在线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8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