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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082/2023-13755 文号 丽民〔2023〕18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3-09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10-2023-0001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一比分网印发丽水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0 09:4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民政局

解读地址

市级各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比分网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和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社保厅《第一比分网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2〕209号)要求,结合《丽水市高龄老人补贴制度》(丽委办〔2012〕57号)文件精神、现将《丽水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9日

丽水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做好新形势下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社会保厅《第一比分网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第一比分网原有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高龄老人补贴分为高龄津贴和高龄一次性奖励金。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具有丽水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高龄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对象:具有丽水市户籍或在丽水市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离退休,达到90虚岁或100虚岁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高龄津贴标准: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2023年1月起执行);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高龄津贴发放从老年人年满80周岁当月起,至老年人辞世当月止。

高龄一次性奖励金标准:达到90虚岁的老年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达到100虚岁的老年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高龄老人补贴与其他待遇可同时享受,在核定特困、低保、低边等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时,高龄老人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发放程序

(一)高龄津贴发放。不需要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由“浙里康养”系统自动生成发放名单,有异议的可向乡镇(街道)提出,由村(社区)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补发。高龄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原则上发放到具备金融功能的社保卡中。

(二)高龄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本市户籍老年人信息由乡镇(街道)审核报送,非本市户籍老年人信息由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审核报送,每年第一季度报送至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生成发放清册。90虚岁老年人一次性奖励金采取社会化发放;100虚岁老年人一次性奖励金原则上以现金形式发放到老年人本人手中。

四、发放管理

2023年4月份起,高龄老人补贴原发放渠道停发,统一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丽水经济开发区高龄老人补贴由南明山街道民政办负责发放。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相关单位负责老年人信息核对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高龄老人补贴对象的复核、认定、发放、监管等工作,确保不漏、不重、不错。

五、人员的增减变动

(一)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的高龄老人,从次月起享受高龄老人补贴。

(二)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终止享受高龄津贴。

1.死亡;

2.失踪6个月以上;

3.户口迁出本市。

上述情形由高龄老人原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助核查,民政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停止发放的人员再度迁入本市或再度出现,可在次月重新按规定予以发放。

六、与原有政策衔接问题

原已在人力社保部门或本地行政、事业单位发放高龄津贴的非浙江省户籍老年人,在户籍地未重复享受前提下,高龄津贴待遇继续保留,由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核实申报,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七、资金管理

(一)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纳入民政部门年度预算;

(二)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原渠道保障;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建立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台账。

八、本办法从4月10日起实施


丽民〔2023〕1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