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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文综罚字〔2021〕005号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9-10 14:52 来源:市文广旅体局 浏览次数:

当事人:丽水盛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A0BDE79)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丽体许〔2019〕0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高盛侠

住所(住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688号东方文廷酒店五楼

2021年7月8日16时55分,丽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3名执法人员,到达莲都区人民街688号东方文廷酒店五楼的丽水盛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向现场负责人李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无需回避后,对正在营业的室内泳池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按规定该泳池应配备4名救助人员,但实际上仅3名现场人员持有游泳资格证书。执法人员对营业现场和3名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检查过程中李强一直配合检查,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2021年7月13日,经局机关批准,对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期间配备低于规定数量救助人员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7月21日,案件调查人员向丽水盛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丽水盛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东方文廷泳池经理李某签收通知书。

2021年8月11日,调查人员对丽水盛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丽水盛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东方文廷泳池总监王某某承认了泳池在2021年7月8日经营期间配备低于规定数量救助人员的违法事实。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丽水盛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营业执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照片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身份证照片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同时在现场检查照片上签字确认。8月19日,调查人员通过《丽水市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查询,获取“东方文廷泳池”审批信息中相关面积情况,并进行截屏打印。

现已查明:2021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向该场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但至2021年7月8日,当事人仍未整改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经营期间配备低于规定数量救助人员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规定,以上事实具体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组3张,证明当事人的涉嫌违法经营行为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事实;

2.丽水盛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照片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身份证照片复印件、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和相关人员身份情况;

3.王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配备低于规定数量救助人员的事实;

4.《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2021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向该场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

5.《丽水市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东方文廷泳池”审批信息中相关面积情况截屏,证明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的规定,东方文廷泳池中的室内泳池应配备救生员4人。

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行为可能导致游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应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参照《浙江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参照标准》序号14自由裁量标准(三)“经通知责令改正后,在改正期限届满10日后,仍存在违法事实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021年8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文综罚告字〔2021〕005号),告知了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1年9月2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财政罚没款专用账户: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1210199229532000101缴纳罚款(目前不支持网上银行转账)或扫本决定书末页二维码在线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或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9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