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丽水市2015年本)》(丽政发〔2015〕94号, /zwgk/zwxxgk/szf/4/3/t20151231_1716768.html)内的项目,采用核准制,企业提交规定的材料后,承诺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在企业提交相应材料后,实行受理即办制;在审批权限上,除市本级、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及省里明确需由设区市核准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市县同权。县(市、区)企业投资项目全部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进行核准或备案;对于市级权限的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或备案。 (二)推进审批流程优化再造。针对企业投资项目,将涉及项目审批的各环节统一整合为立项前期会商、设计会审、施工图联审、竣工联合专项验收四个阶段,实行审批环节整体化、进度同步化。实际操作中,不同项目的审批流程可以按照项目的具体特点进行调整优化(详见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流程图)。 (三)精减审批材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申报材料,一律不要求业主单位提供。虽有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但属于以下情况的申报材料,原则上不要求业主单位提供:本部门已发放的证照批文作为本部门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本部门前置审批事项中已要求项目单位提供并经审核通过的勘验、测绘、设计等图纸的书面或电子申报资料和其他部门发放的证明材料;会审会议纪要、其他部门已抄告本部门的批复文件等申报材料;可通过会审形式获取相关部门意见的,不得要求相关部门出具盖章的书面意见作为申报材料。
|